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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蛇山子217名村农民土地案
2009-06-15 05:17:43 来源:
| 【审判名称】: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李常会等217名村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忠,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福旭,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李常会等217名村民,住所地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 诉讼代表人李常会,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第六组。 诉讼代表人樊玉书,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该村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第六小组。 委托代理人:杨文江,系沈阳方城法律事务所主任。 原审第三人:王树森,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小塔子村。 原审第三人:曹桂云,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东蛇山子乡袁家子村。 原审第三人:王艳文,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 原审第三人:郭影,女,37岁,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 原审第三人:侯万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 委托代理人:金明月,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系新民市工商联干部。 原审第三人: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该村。 负责人:樊喜军,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迟红英,系沈阳方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合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丽主审、代理审判员周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一、程序方面,原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之规定,作为原审原告的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李常会等217名村民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中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对此,原审应予查清。二、实体方面。经查,原审第三人王树森、曹桂云、王艳文、郭影、侯万武与上诉人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太平村民委员会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已超过一年,且承包人已在其承包地内实际做了大量投入,对此,原审法院应对该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依此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合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 林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代理审判员 周 蒙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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